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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企业:

为切实提高各类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保证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有关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刻理解《决定》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防范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是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市、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确立安全培训是重要基础工作的意识,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二)把握总体思路。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坚持责任落实、完善制度,坚持夯实基础、提高质量,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为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安全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明确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时期末,全省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总量和质量明显提升,培训手段和方法明显改进,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二、明确职责,强化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

(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要健全落实“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安全培训责任体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职工培训和企业发展规划作出统筹安排;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配备充足人员,完善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保证经费需求、配齐教学设施设备;要依法依规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相应培训与考核,做到“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各级培训机构要切实担负施教主体质量保障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教学课程,认真审查教师课件,严格按纲施训,强化教学过程、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保证培训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要加强投入,加强基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培训教学管理能力和基础保障能力。

(六)各级考试机构要切实担负验收主体质量把关责任。按照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制定考试管理制度,完善考试监控手段,建立考试档案资料,严把培训考试验收关,确保安全培训质量。积极创造条件,分步推行计算机操作和远程视频监控的考试。

(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培训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监督和支持相关部门统筹规划、推动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安全培训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协调解决安全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挖掘各类资源优势,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培训资料审查、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市场的监察执法,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实现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和监察执法角色的转变,减少对培训行为的直接参与。

三、完善制度,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

(八)对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和定期业务轮训制度。市(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一般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在职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每年要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题业务轮训。

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参加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列入干部调学计划,乡镇(街道)级由设区市组织实施,县(区)级由省安委办组织实施,设区市级选派参加国家组织的培训研讨。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部委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安全监管执法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的,相关单位要从资金和学习时间上给予鼓励和支持。

(九)对安全培训教师实施岗位证书制度。承担安全培训的专职教师要参加不少于56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教学;教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在职的安全培训教师每年要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具有相应工作经历、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安排担任兼职教师。

(十)对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聘用、招录“三项岗位”人员的,应当及时核查其参加安全培训及考试合格情况,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者一律先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领相应单位类型的安全资格证,但必须按时参加年度复训和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资格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十一)对企业职工实施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上述企业每年要对职工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其他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不具备安全培训能力的中小企业,要与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或大型企业签订培训有偿服务协议。

(十二)在高危企业大力推行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员工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企业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三)在高危企业实施从业人员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各有关部门以及安全培训机构要整合和利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化教育。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把企业“三项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培训情况作为前置条件一并审查。

四、夯实基础,着力提高安全培训保障水平和执行力

(十四)严格执行和健全完善各类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相关高危行业领域企业“三项岗位”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和补充,不断规范培训内容和考核行为。

(十五)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大力推进培训机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突出特色”的原则,综合考虑培训任务总量、专业化程度等因素,优化整合安全培训资源;严格培训机构等级管理和资质条件,做好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复审工作,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区域性、行业性安全培训基地。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教师队伍建设。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广覆盖、多层级的安全培训师资库,吸纳各方面专家、学者、高层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服务安全培训工作。各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健全完善安全培训教师选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工作;深化安全培训教师继续教育,促进知识更新;定期开展以讲课大赛和优秀课件评选为主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十七)加强安全培训教材开发。坚持开发、引进、利用相结合,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据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在推荐选用适用教材的同时,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对基础知识、岗位知识、更新知识的需求,组织社团、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和修订适合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安全培训教材。积极开发动画动漫、影视、音像等多媒体教材。

(十八)加强安全培训技术进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构建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加快实现培训资料查阅、题库共享、信息传输、考试考核以及证书查询等信息化。全面推行多媒体、影视、视频教学的同时,大力普及计算机考试。鼓励支持3D4D、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研发、制作形象逼真的警示培训场景,并在培训教学中运用。积极探索网络课堂、手机课堂、视频课堂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推进安全培训生活化、网络化、常态化。支持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发建设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

(十九)切实保障安全培训投入。要围绕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建立多渠道、多元化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增加培训投入。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全培训专项经费。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研究探索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意外伤害险的承保机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事故预防与安全培训工作。

五、创新方法,提升安全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十)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需求调研,改进培训班次设置,分层次、分专业、分类别组织实施培训。大力推广研讨式、案例式、互动式、体验式、模拟式教学,增强教学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二十一)强化实际操作培训。推动培训机构与驻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协作建立实操培训场所;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推动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开发运用;倡导企业退役设备用于实际操作培训。

(二十二)强化现场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应急避险知识和注意事项,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实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程,每年将班组长培训一遍,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积极组织开展生产现场观摩、事故现场警示教育和典型经验交流等活动。

(二十三)强化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开展安全培训质量评估,合理设置评估指标,加强对培训机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师资水平、课件质量、教学管理、后勤服务等进行有效评估。要将评估结果纳入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考评,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有关主管部门要将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做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二十四)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机构,健全完善培训考试制度,建立完善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加快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六、加强领导,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发展战略布局,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考核、同落实。各级安委会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培训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抓总,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要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针对安全培训突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以及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二十六)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要依据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要规范执法检查方法、程序,抽查相关人员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要加强培训市场监察执法,依法查处培训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有效期限、业务范围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和不按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擅自减少培训内容、压减培训学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要经常性地开展自查自纠。

(二十七)严肃追究安全培训责任。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所在企业按规定处罚上限予以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对存在不按大纲教学、提供虚假资料的培训机构和不按考核标准考试、教考不分、徇私舞弊的考试机构,一律依法严肃处罚。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违法违规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八)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要广泛宣传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大力宣传推广安全培训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培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事例要予以公开曝光。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形成有利于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安全素质,支持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和本实施意见的做法和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