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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校园内摩托车、助动车等车辆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内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燃油或燃气助动车(以下简称:助动车)、电瓶车等车辆的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障师生员工财产和生命安全。依照《江西省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南昌市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管理规定》以及《学院交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学院校园内行驶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等车辆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所有进入校园道路行驶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等车辆,必须遵守校园道路限速行驶规定。在校园主干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限速15Km/小时以内,其他路段限速10KM/小时(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

二、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或出入校门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必须遵守《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保卫处对校内道路行驶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三、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有牌无证、有证无牌或经改装发动机排量、消音器的摩托车、助动车等在校园内行驶。

四、本校师生员工驾驶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需持有南昌市公安局核发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或临时牌照及所在部门同意其车辆进入学校的证明,学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所在系证明,到保卫处登记、申领校内《通行证》。

五、保卫处对在校内行驶的本校师生员工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按上述要求进行核查登记,并由车主本人填写《遵守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道路交通安全承诺书》和《通行证信息登记表》后,发放校内道路《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限期使用。

六、车主所有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通行证》只能自己使用,已登记领证的车辆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凡因转借他人使用,治安人员有权扣证扣车,因转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七、校外人员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一律不得进入校园行驶。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来校行使公务或其他工作的人员,须主动将车辆停放在校外,步行入校办理事务。

八、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人员应当佩带头盔,慢速谨慎行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九、凡进入校园内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必须服从治安人员的管理,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规定地点,办公楼、教学实验楼和学生宿舍的走廊、通道严禁停放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对乱停乱放的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等影响交通、校容,堵塞通道的,保卫处将给予劝阻、警告、锁车,直至将摩托车强行拖至公安交警部门,车主必须按规定交纳保管费和拖车费。

十、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习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等车辆;严禁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在校内道路超速、飚车、尾随追堵或并排行车;禁止脱把驾驶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等车辆;禁止一切车辆逆向行驶。

十一、门卫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制度,禁止无本校《通行证》和无牌无证、有牌无证、有证无牌以及改装过的摩托车、助动车进入校内。

十二、凡在校内发现违章车辆,由保卫处向当事人及其部门送达《违反校园道路安全管理告知书》,并扣留违章车辆,交公安局交警部门处理。对违反《学院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的行为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00九年二月